**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公开开庭审理
2018年2月12日上午9时,最高人民**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**诈骗、单位行贿、挪用资金再审一案。
2007年12月25日,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刑诉(2007)68号**书,指控被告人**犯诈骗罪、单位行贿罪、挪用公款罪,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**提起公诉。2008年10月9日,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**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**犯诈骗罪,判处**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;犯单位行贿罪,判处**三年;犯挪用资金罪,判处**一年,决定执行**十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
宣判后,**提出上诉。2009年3月30日,河北省高级人民**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对**单位行贿罪、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;认定**犯诈骗罪,判处**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,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、挪用资金罪并罚,决定执行**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原判生效后,原审被告人**先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**和最高人民**提出申诉。最高人民**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。
庭审中,原审被告人**的辩护人就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向法庭出示了数组新的证据,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。检辩双方对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,对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,并就庭前会议梳理的对原判存有异议的证据,充分发表了意见。法庭辩论阶段,检辩双方围绕原审被告人**是否构成诈骗罪、单位行贿罪、挪用资金罪,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是否构成诈骗罪,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,进行了充分的辩论。最后,原审被告人、原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。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。根据法律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,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伊君、杜亚起,助理检察员韩大书、刘文峰出庭履行职务。原审被告人**及辩护人赵秉志、左坚卫,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及辩护人吴建平、赵磊,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徐莹均到庭参加诉讼。原审被告人亲属、原审被告单位职工代表,有关单位代表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。